建始县教育局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6T09:20:58  

建始县教育局

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权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二条 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务服务或所签订合同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面广,疑难重大决策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除突发事件的决策外,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局领导班子审批。对审批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局“规”字系列发布,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行政决策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