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教处字〔2020〕02号

发布时间:2020-11-26T09:07:57  

建始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教处字〔2020〕02号

 

当事人:建始县高平国际实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2MJJ101710B;法定代表人:龙华;住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长梁乡龙苑社区;开办资金:壹拾万元;业务范围:初中教育;业务主管单位:建始县教育局;发证机关:建始县民政局;发证日期:2016年8月11日。

2020年7月17日,建始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办公室在对当事人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其有进课堂教师中存在无教师资格证的问题。2020年9月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有进课堂教师142人。其中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37人,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有81人。有小学教师资格证的8人;没有教师资格证的16人。

2019年当事人教师招聘公告第二项选聘条件和要求第三小项中规定:所聘教师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上述招聘的进课堂教师中8人持小学教师资格证,16人无教师资格证,共计24人不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37;

三、当事人提供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81;

四、当事人提供的三个年度教师招聘公告原件3份;

五、当事人提供的小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8份;

六、当事人提供的具有小学教师资格证教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

七、当事人提供的没有教师资格证教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6份

八、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所有年级开课计划与课务分工表、课表复印件各1份;

九、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教职工工资总表复印件1份;

十、当事人提供的24名不符合资格教师情况说明原件24份

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教师聘用合同复印件21份及情况说明原件1份

十二、教育局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证明原件一份;

十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共3页)、对当事人校长、分管教师招聘的副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4份(共27页)。

本局于2020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依法直接送达了《建始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建教处告字〔2020〕02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了“3位老师无法在短期内取得初中教师资格证;其他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推迟改正时间”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聘任的24名(其中:8人持小学教师资格证、16人无教师资格证)进课堂教师不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没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具备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教师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月31日以前,对聘任24名不符合任教资格的人员进行教学的行为予以改正。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休假日顺延,周末调休除外)履行上述决定。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或者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上述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1